動保法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二、 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三、 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四、 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五、 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萊姆病、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狗狗需要打十合一或八合一來預防這個疾病)都是法定傳染病(詳見疾病管制局公告)。各位飼養狗狗的寵物家長,請勿拒絕獸醫師建議施打十和一(或八合一)疫苗以及萊姆病疫苗,以免觸犯動保法第五條,獸醫師將有義務提醒你。
以下附件資料供各位醫師下載參考
1.高雄市獸醫診療機構(動物醫院)收費標準參考表
2.動保法第五條
3.鉤端螺旋體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wKrplu1xik)
4.萊姆病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jf0CCcrp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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