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法源依據)
本施行細則依據高雄市獸醫師公會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第四十五條訂定之。 |
第二條 |
(會員申請入會程序)
依本章程第六條規定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檢附下列證件及入會申請書向本會申請。
一、獸醫師(佐)證書及身分證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證書影本正面右下角由申請人於申請時當場親自簽名或押指紋。證書正本驗閱後發還。
二、最近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兩張,相片背面註明本人姓名。
三、繳納入會費壹仟伍佰元、當年度常年會費參仟元(下半年入會者壹仟伍佰元)。
四、會務人員收件後應就申請人各項資料先行查核後,送交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依各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審查。
五、申請人有不實呈報或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時,本會得由理監事會或本會指定之人員逕行查驗後,按實情回報審查會議。
上述查核包括申請人身份、獸醫師
(佐)資格、預定執行業務地點等之核對。申請人不得拒絕查驗或拖延。
六、申請入會者得列席入會審查會議。
七、半數以上理監事無異議時,即通過該新會員之入會申請。理事會得據以發給會員證書。 |
第三條 |
(本會應置會員資料記錄及規定該記錄之應記載事項)
本會會員資料記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員身份資料: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及通訊之地址及電話、E-mail信址、執行業務之單位、地址、電話、最新個人脫帽半身照片。
二、獸醫師或獸醫佐之考試或檢覈及格資料。
三、獸醫師(佐)證書字號及發證年月日。
四、填發、換發、或補發本會會員證明書及識別證之事由及年月日。
五、會員資格異動之事由及年月日。
六、其他應記錄事項。
七、會員資料更新時應於十日內向本會申報。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市政府、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或其他公務機構等新聘人員檢附可資在職之證明者,經理事會查核無誤,先發給會員證明。 |
第四條 |
(會員證書)
一、本會正式會員得向本會申請填發、補發、更正會員證書。
二、會員證書應每年簽證。
三、會員證書正面應記載會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會員編號、專業證書編號、理事長姓名、發給日期、本會圖記。 |
第五條 |
(會員處分之程序)
違反本章程第卅一條相關規定者,由理事會逕送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處分,不適用下述申訴程序。
理監事聯席會議依本章程第七條議決受處分會員,按本章程第卅八條施行,於會前以公函通知受處分會員到場闡明。
或會後兩週內將事由及處分決議通知受處分會員,並限定該會員於接到通知兩週內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訴。情節重大且顯有理由者,可令其到場申訴。
理監事聯席會議就會員受處分事項表決時得避開該會員在場時刻。
本會按本章程第四十四條規定通知受處分會員,若受處分會員拒不出席、拒收通知、或無法連繫時,視同已通知該會員。 |
第六條 |
(會員獎勵)
傑出成就或對本會貢獻卓著之會員,皆得由本會理監事或會員推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或會員大會通過,接受本會或其他機關團體頒授獎勵。
若推薦時程不及,可逕由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 |
第七條 |
本章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所定各項報告應先送交監事會審核認證。並據為獎懲或推薦人選之。 |
第八條 |
(選舉公告)
新任理事及監事選舉前三個月應公告選舉事項,包括新任理事及監事人數、候選人登記及繳交經歷政見截止日、候選人登記號碼抽籤日期。
候選人登記表含繳交最近半身照、經歷及政見簡介、推薦人署名。所有會員當可為推薦人,含自我推薦。 |
第九條(理監事推薦名單) |
本會各屆理監事會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推薦名單參加競選,由本會署名為推薦人。
現任業績優良理監事得為優先推薦人選。
推薦現任理監事繼任人選以不超過法定理監事名額之一半為原則。
現任理監事得向理監事聯席會議推薦優秀或熱心會員,由現任理監事於理監事聯席會議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出推薦名單參加競選,由本會署名為推薦人。 |
第十條 |
(候選人資格審查)
本會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日後7 日內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候選人資格。
於投票集會現場臨時登記為候選人者即由理事會及監事會當場審查其候選人資格。 |
第十一條(候選人抽籤 |
本會應通知審核通過之候選人於特定時刻及地點公開抽籤決定候選人登記號碼,逾時未到場者由本會監事會代為抽籤,候選人不得異議。 |
第十二條(選舉公報) |
本會應於選舉日前至少二週將所有候選人、資歷、政見、登記號碼、推薦人姓名、選舉報到、報到截止時間、領取選舉票及委託選舉票方式及截止時間等項目通告所有會員。
於投票集會現場臨時登記參選者經現場符合候選人資格者其競選資料填寫於現場選舉公佈欄。 |
第十三條(選舉票) |
本會選舉使用之選舉票格式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職稱、 及年月日等,並將全體登記完成之被選舉人姓名於選舉票,並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或由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
選舉票預留予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欄供選舉人圈寫。
選票印製前若有被選舉人失去會員資格者,得取消印製該被選舉人資料於選票上。 |
第十四條(領票) |
選舉人報到時間截止後,全體選舉人依報到次序領取選舉票及委託選舉票。 |
第十五條(投票) |
選舉人應親自在指定之場所圈寫選舉票,並親自投入票匭。
本會應設置個別隔離式圈選區供選舉人使用。 |
第十六條 |
由本會監事會代表或當場會員推舉監票人。 |
第十七條(無效票) |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圈寫(含塗改)之被選舉人總計超出理應圈選人數。
二、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三、所圈寫之被選舉人與會員名冊不符者。
四、所圈寫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五、圈寫後經塗改者。
六、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者。
七、用鉛筆圈寫者。
八、在選舉票上附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九、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
十、簽名、蓋章或捺指模者。
十一、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十二、不加圈寫,完全空白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如屬部分性質者,當場由會議主席會同全體監票員認定該部分為無效。認定有爭議時,由會議主席與全體監票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
第十八條 |
本施行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施行細則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公告後即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