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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高雄市獸醫師公會章程

95年4月8日修訂通過

101年4月8日修訂通過

法人登記證101證社字第4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高雄市獸醫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Kaohsiung Veterinary Association (簡稱KVA)。

第二條

本會依法據人民團體法及獸醫師法等相關法令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人民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以發展獸醫業務、推行動物福利、增進會員福利為宗旨。

第四條 (區域)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執業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改進本會會員執行獸醫業務之事項。
二、關於動物疾病及公共衛生之調查、統計、防治計畫之事項。
三、關於推行促進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之事項。
四、關於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及提升事項。
五、關於會員之砥礪與風紀之整飭事項。
六、關於政府政策、計畫、及相關法令之提案、建議、修訂、執行、承辦及 協助之事項。
七、關於相關學術之研究、研習、及出版之事項。
八、關於維護及調查民眾與本會會員間和諧之事項。
九、關於與各公會、團體之聯誼及合作事項。
十、關於相關機關團體組織委辦或諮詢事項。
十一、關於合乎本會宗旨之有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入會、退會、及除名
第六條


 

凡取得中華民國獸醫師(佐)資格者,認同且願意遵守中華民國獸醫師法及相關法令外,並遵守本會章程者皆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本會會員有下列二種:
一、正式會員:
凡服務於本市公私立獸醫診療機構執行獸醫師(佐)業務者,均應為本會 正式會員。
設戶籍於本市或服務於本市公私立機構之獸醫師(佐),未請領執業執照 者,亦得為本會正式會員。

二、贊助會員:
非屬前項之獸醫師(佐),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正式會員或贊助會員得依實際執業地點之變更,由會員申請或由理事會 逕行核定其會員類別。

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檢附申請書,檢同身分證、獸醫師(佐)證書、照片及應繳費用等,向本會申請。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會員公約、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依次予以警告、停權處分、呈報會員大會裁決除名。

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呈報會員大會裁決除名。

前項之停權係指中止會員享有之提案、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權、參加會議及其他本會所訂之各項權利。

會員受停權期間仍須盡其會員義務。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已加入者,令其退會,情節重大者永久除名:
一、死亡。
二、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徒刑中或通緝中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獸醫師(佐)證書或獸醫師(佐)執業執照受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者。
五、精神病患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而不適任獸醫人員業務者。
六、損害、威脅本會或本會會員之身家安全、名譽、權益、利益者。
七、嚴重違反會員義務者。
八、經本會會員大會除名者。

第九條
(退會)

會員退會應檢具退會聲明書,向本會聲明自行退會。

會員因遷移、停業、行蹤不明、或其他原因而無法聯繫者,得由會員大會強制除名。

會員經除名退會或自動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條 (再入會)

會員自行退會者再入會時須填具再入會申請書向本會申請再入會。

受強制除名者其受除名之原因消失後,得比照新會員申請入會。

永久除名者不得申請入會。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正式會員享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權及其他本會所 訂之權利。每一位正式會員為一權。

二、贊助會員享有提案、發言及其他本會所訂之權利。但無表決、選舉、 被選舉、罷免權。每一位贊助會員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法令、本會章程、會員公約、會員大會決議、及按期繳納常年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事業之事項。
八、議決團體之解散。
九、議決本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前項選舉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該屆任期為限。

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當選依會員大會選舉時得票數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第十六條

新任理事、監事選出後第七日至第十五日內,由原任理事長、常務監事聯合召集新任理事、監事召開聯席會議,以選舉新任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組織新任理事會、監事會。

新任理監事會組織後兩週內,原任理事會及監事會應就所司職務造冊清點,於公開場合移交會務。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常務理事,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理事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該屆任期為限。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及責任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三、審定會員之入會、退會、停權、復權、提報除名。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會員執行業務酬金標準之訂定。
九、出席本會各重要活動及會議。
十、其他依法令或章程應執行事項。
十一、理事會就所司職責應受監事會及會員大會考核。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條

監事會之職權及責任如下:
一、監察及考核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理事會財務事項。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義務性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受停權處分者。
四、有廢弛職務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經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其解職者。
五、違反本章程第卅四條情形者,理監事聯席會議應議決其解職。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顧問均為榮譽職,得受邀列席本會會議。

第廿四條

本會為加強及發展會務得設置下列各委員會,其組織規則及委員之聘任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一、業務委員會。
二、學術、刊物、媒體編輯委員會。
三、倫理風紀委員會。
四、醫療事件審議委員會。
五、其他委員會。

第廿五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名辦理會務。

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依相關法令另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或監事擔任。

第廿六條
(會員代表)

本會由理監事會選派會員為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之會員代表,改派時亦同。

會員代表代表本會出席全聯會所召開之會議;未能出席全聯會定期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應由其繳交該員額之全聯會會員代表常年會費,並立即取消其全聯會會員代表資格。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年三月底前舉行。

臨時會員大會於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連署、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

本會各級會議出席人數以應出席人數減除因公、因病、停權等人數後應為實際出席人數。

召開會員大會前二週理事會應審定會員資格、編印會員名冊呈報主管機關;受停權處分者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修訂。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以不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

第卅條

本會會議出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事會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會議主席視情節提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當場宣佈取消其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之權利,並於會議紀錄中敘明: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者。
三、在旁監視、勸誘、脅迫或干涉其他出席會員之提案、發言、表決、選舉 、罷免權之行使者。
四、集體圈寫選舉票、罷免票;將已圈寫之票明示他人者;毀損選票者。

第卅一條

會員、理事、或監事,與會議之議案有利害關係者,不得參與該議案之表決,但得陳述事實或意見。

第卅二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臨時會議不在此限;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但無表決權。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或請假四次,或缺席一次請假二次者,分別提經理事、監事會議決議後,視同自動辭職,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四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會員公約:
一、遵守相關法令、會員公約、及公會章程,履行會員應盡的一切義務。
二、應尊重生命,致力於動物之防疫、診療、保護、保育,及增進動物福利 。
三、應時常致力於提升專業素養,以淵博之學識服務生靈。
四、應秉持職業道德,不違背飼主之信託,不洩漏飼主及病患之秘密,不作
虛偽之業務陳述、證明,不作虛偽誇大之業務宣傳,不接受任何業務上
不應得之報酬。
五、不為非法獸醫診療業者掩護,包括:借讓會員證書、獸醫師(佐)證書、 及 相有關之證書執照、容留非本會會員執行診療業務、受邀僱於無獸 醫師 (佐) 資格者代其執行獸醫診療業務。
六、會員間應互敬互信,協力維護同業之社會地位,互相推薦專長及合作, 不惡意詆譭、恐嚇、傷害同業。
七、配合國家政策及重大疫情需要,接受徵召服公役。

第五章 會員執行業務之酬金標準
第卅五條

本會會員執行業務之酬金標準參考表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卅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新入會費
二、再入會費
三、常年會費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卅七條

本會會員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參仟元,新會員入會費(自行退會又新申請入會者,亦視為新會員)為壹仟伍佰元,停權或退會會員在本市持續有執業事實,重新申請再入會費為壹萬伍仟元,於申請入會時繳清。

新入會員其申請入會時間於下半年者,常年會費僅繳二分之一。

第卅八條

會員常年會費應於當年度開始前主動繳納完畢。本會得通知或公告未繳納者於繳納期限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完畢者,由理事會先議決該會員停權之處分。理事會應以公函告知會員受處分及須補繳款項,若於會員大會之前十五日會員仍無故拒繳、或公函無法送交會員者,視同其自動退會。並報請行政主管機關,視同未加入本公會處理。

會員財務困頓者,得向本會申請減免、或延緩繳納常年會費,但以宣告破產、 或低收入戶且有政府核備公文者為限。

會員常年會費繳納期限由理事會議定之,最遲為當年度會員大會之前卅日。

第卅九條

本會會員應繳交本會之款項,逾期未繳納完畢者,應繳清未付款之外,每筆未繳款,另繳處理費新台幣壹仟元。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表應有預算執行進度表,各屆理監事交接之財務清單金額應以點交日為準,原任理事會按預算執行進度且已執行完畢項目之總額度點交。

第四十二條

每年會員大會前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計畫、年度收支決算表、年度收支預算表、及其他報告,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三條

本會各收支款項之單據、簿記須造冊保存,以永久保留為原則。若客觀情況不允許者,至少保留六年,並列為移交項目。

前述單據、簿冊之正本須另繳交予其他單位者,應保留影印本或副本,並由理事長、經手人、常務監事共同簽署於影印本或副本。

前述簿冊之銷毀須經會員大會同意,始可進行銷毀。

本會各項文書資料正本儘可能保留,另再以電子書方式備份貯存。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對於會員各通知以當年度會員通訊地址及會員電子郵件信址為準;各項公告以本會之刊物或本會之網際網頁為公告處。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施行細則,得由理事會修定、公告施行。

亦得由會員提案修訂,經理事會或會員大會議決、公告施行。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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