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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原選舉辦法為第十一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於中華民國101926日通過之
12高雄市獸醫師公會理監事選舉辦法」並不適用於第13屆或往後公會之相關選舉。
因此第十二屆理事會建議制訂並通過「社團法人高雄市獸醫師公會理事及監事選舉辦法」以作為公會選舉之依據。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條文修正經第十三屆第九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一條

為辦理社團法人高雄市獸醫師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理監事選舉業務特訂定本辦法,並成立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掌理理事、監事等選舉事務之相關事務、選舉工作人員邀請。候選人序號抽籤、選舉人報到、選舉人領票及投票、投票及開票場所之設置及管理、開票統計作業處理、選舉投票結果之審定、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選舉委員7~11人,由本公會正式會員擔任,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委員推選。新任理監事候選人不得充任選舉委員及選舉工作人員。委員會委員任期至新任理監事成員選出為止。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五條

本公會選舉採用無記名連記法。

第六條

召開會員大會由本公會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

凡本公會正式會員皆可登記為理事、監事候選人;惟不含贊助會員、受停權處分之會員。

經審查合格之候選人須於本公會指定時間、地點抽籤決定選舉號碼。

第八條

選舉票格式載明「社團法人高雄市獸醫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獸醫師公會理事、監事選舉票、候選人姓名、號碼、日期」。

選票印信為「社團法人高雄市獸醫師公會」。選舉票預留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欄供選舉人書寫並圈選當場報名之候選人。選票印製前若有候選人喪失被選舉資格者,選票得不印製該候選人。

選票印製後若有候選人失去被選舉資格者,該欄位則塗銷。候選人序號不遞補。理事及監事選舉票為不同顏色紙張印製,電子投票例外。

第九條

由選務委員會或當場會員推舉監票人

第十條

理事及監事之投票匭應與各自選票同色系,經監票員檢查後,當場封閉,電子投票例外。

第十一條

會員親自報到時,應持中華民國政府核發之國民身分證或足以證明身分(如駕照、健保卡、外僑居留證等)皆須正本核對身份,登錄報到序號於「會員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及「代理人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並領取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佩掛進入會場。

第十二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大會者,得以本會制定格式之委託書委託一位選舉人代理投票,每一選舉人以代理一人為限。

理事及監事之選舉投票不得拆開委託。非前述委託書格式者概不受理。

會員報到時未出示上述格式之委託書、或報到程序完成後方持委託書登記代理投票者,須再次排隊登記代理委託序號,不得插隊。委託人數以不超過親自出席會員人數三分之一為限,以選舉人報到次序優先領票及投票。

第十三條

大會主席宣告停止辦理簽到,即刻不受理親自投票或委託投票之報到。

主席並應報告出席人數、有效委託人數、有效委託序號,投票截止時間後,發票員按報到序號開始發票。

第十四條

選舉開始時,會議主席得宣佈與選舉無關之人員暫離領投票會場。

第十五條

發票員按「會員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之登錄序號逐批次開始發票,選舉人按序號順序領投票。發票員核對選舉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足以證明身分(如駕照、健保卡、外僑居留證等)皆須正本,核對無誤,請選舉人於「會員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之簽名欄位簽名並領、投選票。發票員發票時,選舉人未於領投票現場者,須待第二輪或第三輪序號時領投票。

第三輪序號完畢,選舉人仍未於領投票現場領投票者,視同自動放棄選舉權。發票員及投票監票人須於「會員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上,該名選舉人欄位註明該事件,並簽名為證。

第十六條

選舉人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依據其本人意思跟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選舉委員及監票人各一人,依據其本人意思,陪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第十七條

發票員按「代理人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之登錄序號逐批次開始發票,代理人按序號順序領投票。

發票員核對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足以證明身分(如駕照、健保卡、外僑居留證等)皆須正本,核對無誤,請代理人於「代理人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之簽名欄位簽名並領投選票。代理人於領投其本人之選票時,若其代理委託投票序號係為有效委託,即可一併簽名於「代理人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上並領取委託票。

發票員發票時,代理人未於領投票現場者,須待第二輪或第三輪序號時領投票。第三輪發票完畢,代理人仍未於領投票現場領投票者,視同自動放棄代理選舉權。發票員及投票監票人須於「代理人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上,該名代理人欄位註明該事件,並簽名為證。代理人放棄其本人選舉權,則視同一併放棄委託人之選舉權,其有效委託選舉名額由下一順位代理人遞補。

發票員及投票監票人須於代理人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上,該名選舉人欄位註明事件,並簽名為證。

選舉權人重複委託二位以上會員代理投票報到,發票員得要求各代理人自行協商、聯絡選舉權人決定其唯一代理人。該協商後代理須親自書寫「責任擔保切結書」,願意承擔其若為不實代理選舉所導致之一切責任並負責回復大會選舉,發票員方准予領投選舉票。

若無法協商出唯一代理人,選舉委員會得撤銷該名選舉人各代理人之委託代理登錄。該事件應登載於「代理人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上,並附上該投票委託書。

第十八條

選舉報到截止前,委託投票者可由選舉權人於選舉會場親自向選舉委員會表示撤銷該委託投票而改由其本人領投票。經選舉委員會認可後,發票員撤銷該委託投票之報到登錄,並載明於報到名冊上。該選舉權人須重新辦理報到登錄序位,不得頂用原委託投票序位。

選舉權人於其代理人尚未領投票前,出席於投票現場,向選舉委員會表示撤銷該代理委託投票,選舉委員會於驗明選舉權人身分證明後,得請選舉權人書寫「自願撤銷代理委託投票書」,下署姓名、蓋章(或手指印)、日期。

選舉委員會始得宣告其撤銷該代理委託投票。發票員及監票人須登載事件於「代理人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

第十九條

選舉人應親自在指定之場所,以本公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寫選舉票,並親自投入票匭,隨即離開領投票區。本委員會應設置個別隔離式圈選區供選舉人使用。

第二十條

領投票現場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序號領投票人擅入領投票區。
二、妨礙會場秩序。
三、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
四、非經允許而保持行動電話於開機狀況。
五、非經允許而攝錄影像或錄音。
六、在旁監視、勸誘、脅迫或干涉其他選舉人權力之行使。七、集體圈寫選舉票。將已圈寫之票明示他人者。
八、攜帶選票離開投票區。

上述行為由本委員會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本委員會視情節提經在場選舉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當場宣佈取消選舉權及代理投票權,並即強制其離開領投票區,該事件並紀錄於「選票領取名冊」中敘明。

第二十一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圈寫(含塗改)之被選舉人總計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或連記額數者。
二、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經本委員會決議無效者。
三、所圈寫之被選舉人姓名與會員名冊不符者。
四、圈寫後經塗改者。
五、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者。
六、用鉛筆圈寫者。
七、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八、在選舉票上附任何物件或記號,顯有暗號作用者。
九、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
十、簽名、蓋章或捺指模者。
十一、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十二、不用本公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如屬部分性質者,當場由本會主任委員會同全體監票員認定該部分為無效。認定有爭議時,由主任委員與全體監票員表決之。

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處理結果應記載於該選票背面,並由表決結果者簽名。

第二十二條

如在同一選舉票上,對同一被選舉人"圈選二次以上者,以一票計算。

第二十三條

選舉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並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宣佈選舉結果。但如發覺選舉有違法舞弊之嫌者,經本委員會過半數之委員同意,主席應會同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將相關證物封存,並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選出後,應於大會之當日起至十五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現任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召集之,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最多數之理事、監事或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監事召集之。無法於規定時間內召開,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經當選之全體理事、監事同意在選舉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且全數出席者,得立即召開。

第二十五條

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代為抽定。前項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聲明放棄當選。

第二十六條

如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第二十七條

在開票完畢宣佈結果後,所有選舉票應予封存,並在封面書明本會名稱、屆次、職稱、選舉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會議主席及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會同驗簽後,由本公會妥為保管,如無爭訟,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自行銷毀之。

第二十八條

選舉結果揭曉後三十日內,本公會應造具當選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九條

本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並經公告後後實施,修訂亦同,未盡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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