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是一種急性病毒性腦脊髓炎,致死率近達100%。狂犬病初期呈現的症狀有非特異性的,如發熱、喉嚨痛、發冷、不適、厭食、嘔吐、呼吸困難、咳嗽、虛弱、焦慮、頭痛等,或抓咬傷部位異樣感之特異性的症狀,持續數天後,出現興奮及恐懼的現象。然後發展至麻痺、吞嚥困難,咽喉部肌肉之痙攣,以致於引起恐水之現象(故又稱恐水症)。隨後併有精神錯亂及抽搐等現象。如果不採取任何醫療措施,患者在2∼6天內(有時會更久),常因呼吸麻痺而死亡。
二、致病原(Infectious agent)
狂犬病毒(rabies virus)是一種桿狀病毒,Lyssavirus屬。所有這一屬的病毒抗原皆相近,但使用單株抗體或核酸排序,可以區別源自不同地區或動物的病毒。
三、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一)本病之發生屬全球性,主要於非洲、亞洲、拉丁美洲及中東等地區,根據世界衛生組織估計:每年約有55,000死亡病例,其中亞洲占31,000例死亡(亞洲國家以印度、中國大陸及印尼病例數最多),非洲約24,000例死亡,其中30%∼50%是小孩。
狂犬病原屬動物的疾病。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西元2012年公告,目前無動物狂犬病病例之國家或地區,包括澳大利亞、英國、瑞典、冰島、紐西蘭、日本、新加坡、挪威(Svalbard群島除外)、美國夏威夷州及關島。
(二)臺灣狂犬病疫情:臺灣早在光復前的日據時代,即已有發生狂犬病的紀錄。而臺灣在光復後狂犬病流行情形的記載是1947年該病從上海傳入臺灣,在1948年4月15日由林宗義醫師在臺北市臺大醫院發現第一個狂犬病病例,其後陸續有病例發生,其中以1951年發生238例,及1952年發生102例為最多,但是透過家犬接種、捕殺野狗等控制動物傳染窩的措施,自1959年起臺灣即不再有人的本土病例,1961年1月後即未再出現動物的病例。2002年及2012年各發生一例自中國大陸境外移入病例。目前臺灣不是狂犬病疫區。
(三)臺灣病例概況
臺灣流行概況詳見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四、傳染窩(Reservoir)
在開發中國家,犬、貓為主要的傳染窩。野生動物如蝙蝠、浣熊、狼、土狼、胡狼、鼠鼬及其他會咬人的哺乳動物。鼠、松鼠、兔子也有少數的例子被感染。
五、傳染方式(Mode of transmission)
患有狂犬病之動物,其唾液中含有病毒,狂犬病病毒即從已感染動物的唾液中隨著抓、咬所造成之傷口而進入人體(少數經由皮膚剛受傷的傷口、黏膜)。因動物會舔牠們的腳,故被感染狂犬病的動物爪子抓傷也是危險的。人類患者之唾液也有病毒,理論上人與人之間的直接傳染是有可能的,但至今尚無病例報告。亦曾發生死於中樞神經疾病病患,經角膜捐贈,傳染狂犬病至受贈者。蝙蝠群居的山洞或進行病毒培養的實驗室也有可能經空氣傳染,不過很少見。拉丁美洲常發生吸血蝙蝠傳染至家畜。
六、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通常為3∼8週,偶而短於9天或可長達7年;視傷口嚴重程度、傷口部位神經分布的多寡或與腦的距離、病毒株別、病毒量、衣服的保護程度及其他因素等而定。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一般犬、貓自臨床症狀出現前3∼7天(很少超過4天)開始,以及整個病程都具傳染力。但報導指出衣索匹亞的狗隻,其狂犬病病毒株自臨床症狀出現前14天即具傳染力。在某一研究中,蝙蝠在臨床症狀出現前12天即可分泌病毒;另一研究顯示,臭鼬在臨床症狀出現前8天即可分泌病毒,在死亡前約可分泌病毒長達18天。
八、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幾乎所有的哺乳類動物都有感受性,但與病毒株別有關。人類較其他動物不易受到狂犬病感染,在伊朗的研究顯示,人類被狂犬病動物咬傷,未經治療的情況下,約有40%發生疾病。
九、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
詳見「臺灣法定傳染病病例定義」。
十、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pecimens 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
(一)請參閱「防疫檢體採檢手冊」或逕洽疾病管制局研究檢驗中心。
(二)醫療院所應配合疾病管制局進行檢體採驗事宜,追蹤病患狂犬病病毒感染與帶原狀況,以利感染管制與隔離措施評估。
(三)對疑似狂犬病的動物,要取其完整的頭部冷藏(不可冰凍),立刻送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十一、防疫措施(Measures of control)
(一)預防措施
1、動物抓咬傷後預防措施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於2004年的狂犬病專家諮詢委員會第1次技術報告及美國預防接種諮詢委員會對可能染有狂犬病毒傷口處理之建議為:
(1)立即清潔及沖洗傷口(急救):立即及澈底地以肥皂及大量水清洗傷口15分鐘,然後以優碘或70%酒精進行消毒。
(2)如果可能的話,避免縫合傷口,但當傷口縫合是無法避免時,應在免疫球蛋白浸潤注射傷口數小時後再進行縫合,這將可使抗體在縫合前能夠在組織內充份擴散,其它的治療,例如抗生素、破傷風疫苗或破傷風免疫球蛋白的施予,應如同其他抓咬傷口的處理一樣。
2、特殊免疫措施:
(1)暴露前預防建議:由於暴露前預防接種需注射3劑疫苗後(分別為第0、7及21或28天各施打一劑狂犬病疫苗)才能產生足夠的保護力,如為高危險群眾必需在1個月前事先安排與規劃,請參閱附錄一。
(2)暴露後預防建議,請參閱附錄二。
(3)被患有狂犬病之動物抓咬傷後,儘快地將人類免疫球蛋白(HRIG)浸潤注射於傷口,以中和病毒,並於另一不同部位,接種疫苗,引發其自動免疫力。
被動免疫:人類狂犬病免疫球蛋白(HRIG)應與疫苗同時施打,最遲不要超過首劑疫苗施打後7天,只可單劑使用,使用劑量20 IU/kg,儘可能地以浸潤注射傷口為主,剩餘之免疫球蛋白注射部位應盡量遠離疫苗施打處。若兒童多處抓咬傷,可以無菌鹽水2∼3倍稀釋狂犬病免疫球蛋白,使其體積足夠應用多處傷口。
主動免疫:疫苗最好於三角肌部位以肌肉注射方式接種五劑;第一劑儘可能在被患有狂犬病之動物抓咬傷後即注射(與單量的免疫球蛋白同時接種,但必須在不同之部位注射),其餘的則在第一劑注射後第3、7、14及28天施行,如果情形特殊,在第90天再追加第六劑。有免疫缺失的病人,接種最後一劑後,採取血清檢體,檢查狂犬病抗體效價。如果接種期間,產生過敏反應,請與衛生單位或醫院感染科聯絡。懷孕婦女或小孩仍可使用此疫苗。
如果病人已接受過合格疫苗的全程注射,只須追加二劑即可,一劑立即接種,另一劑3天後接種。嚴重程度的暴露(如咬在頭部),則第7天再追加一劑。不需使用人類狂犬病免疫球蛋白(HRIG)。
(4)接種現行的狂犬病疫苗後,有微小機率得到Guillain-Barre syndrome,但因太罕見而無法確定其因果關係。接種五劑疫苗者,約25%注射部位有局部反應,如疼痛、紅斑、腫脹、或癢。約20%有輕微的全身性反應,頭痛、嘔吐、肌肉痛、腹痛、暈眩等。“血清病”(serum sickness)反應,原發性的蕁麻疹、全身癢、哮喘,也偶有報導。
(5)曾接受暴露前預防接種者,再追加接種狂犬病疫苗後2∼21天,約6%產生過敏反應,症狀有搔癢性紅疹、蕁麻疹、關節痛、關節炎、血管性水腫、嘔吐、發燒、疲倦,但不曾發生致命性反應。這些症狀可用antihistamines藥物來治療;僅有少數人須用corticosteroids或epinephrine治療。產生過敏性反應,仍要使用其他種類的疫苗繼續完成接種劑量。
(6)目前國內有關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及人用狂犬病疫苗儲備地點、地址與電話請參閱疾病管制局網站資料(疾病管制局全球資訊網民眾版>>傳染病介紹>>疾病介紹>>其他傳染病>>狂犬病>>其他資訊>>狂犬病疫苗、免疫球蛋白簡介及儲備單位;網址(http://www.cdc.gov.tw/)
(二)病例通報:
狂犬病為「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第一類傳染病,發現符合通報定義者,應於24小時內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附錄三);如為確定病例時,應盡速將相關疫調資料轉知轄區醫療網正副指揮官。
(三)隔離:整個病程中必須嚴禁接觸患者之呼吸道分泌物;病患後續照護期間,其病毒追蹤檢驗結果如為陽性,應持續隔離列管。醫院採取感染防護措施,請參閱附錄四。
(四)消毒:所有受到患有狂犬病動物或人類之唾液、尿液或組織器官污染的器物必須進行消毒。
(五)檢疫:對人無須執行檢疫。
(六)接觸者處理:如接觸者有開放性傷口,或其黏膜被病人唾液污染,則需施行抗狂犬病之特殊處置。
(七)接觸者及感染源調查:查明染患狂犬病的動物、被咬的人和動物,以及與病患有直接接觸之醫療照護者。
(八)治療方法:
目前對於已發生狂犬病症狀的病人並無確定療效的治療,須將患者置於安靜、舒適的環境,並減少聲光刺激,給予病患支持性加護治療,並可參閱美國Wisconsin醫學院所出版的Milwaukee protocol(狂犬病照護指引)。
(九)狂犬病之傳染途徑、診斷、治療、防治及處置流程,請參閱附錄五。
(十)人類狂犬病患遺體處理及驗屍建議
1.處理病患遺體時,工作人員仍需採取病患生前的隔離及防護措施,屍體解剖人員亦需採取相同的隔離及防護措施。
2.防護衣、眼罩、口罩、面罩、厚手套可以有效防護感染。
3.解剖或驗屍時應特別小心,因為可能會造成吸入性暴露或粘膜性暴露。
4.有證據顯示血液並不含有病毒,但病毒會出現在許多其他組織,例如中樞神經系統、唾液腺、肌肉以及唾液和尿液等。
5.組織或體液之處理,應依感染性廢棄物處理原則辦理。
6.只有受過訓練的人員才可進行遺體處理。
7.遺體不要清洗或防腐處理。
8.遺體應使用可密封防漏的屍袋封裝,於24小時內入殮及火化。
9.在遺體處理作業完成後,穿戴之防護裝具應立即卸下,並進行手部清洗及消毒措施。
十二、分級應變措施
(一)國內無病例狀況:
1.適用條件:國內未發生動物和人類狂犬病本土病例時。
2.危機管理目標:防止人類本土或境外移入狂犬病例發生。
3.防治措施:
目前國內狂犬病無病例時之防治事宜,係依行政院93年1月8日院臺農字第0930080064號函核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報之「各部會平時防範狂犬病措施分工表」辦理(如附錄六)。
依該核定之分工表,衛生署權責分工事項包括:
(1)加強人狂犬病之預警通報系統。
(2)強化人狂犬病患的診療體系。
(3)加強民眾認識狂犬病之宣導教育。
(4)儲備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免疫球蛋白。
其他人狂犬病疾病防治措施尚包括:
(1)掌握狂犬病國際疫情訊息及流行趨勢。
(2)加強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免疫球蛋白相關工作人員的訓練。
(3)高危險群眾(如從事獸醫、狂犬病相關研究人員、野生動物研究人員及捕狗人員等工作者或需長期滯留在國外狂犬病流行地區者,特別是要去偏遠和缺乏醫療設施的鄉村地方)暴露前之預防注射(請參閱附錄一):由於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於2010年核發國內人用狂犬病疫苗輸入許可證,暴露前預防接種之疫苗已全面回歸市場供應。高風險群眾若有暴露前接種需求,建議於暴露前1個月完成3劑疫苗接種,並逕至備有自費疫苗之醫院接種,無須向本局提出申請。
(4)動物抓咬傷後之疫苗接種處理:
由於臺灣目前並非狂犬病疫區,被本地哺乳類動物抓咬傷之感染風險較低。民眾如遭受貓狗抓咬傷,可以自行考量是否自費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種;另,因蝙蝠之活動範圍與抓咬傷風險較不明確,如於國內遭受蝙蝠類動物抓咬傷,仍建議自費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種。
民眾若在國外流行地區被動物抓咬傷,遭受狂犬病感染之風險較高,應於遭受抓咬傷後立即進行傷口清潔處理,並儘速就醫接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及疫苗接種。民眾於回國後如未完成5劑疫苗接種,須持國外遭動物抓咬傷就醫之診斷證明書、狂犬病疫苗接種紀錄及護照,前往疾病管制局國際預防接種合約醫院之旅遊門診,由醫師評估診療後接種。若於離島縣市,民眾亦可經醫師診斷確定並持診斷證明書、處方箋及冷藏設備,向離島縣市衛生局洽領疫苗,並在醫師之指示及監督下完成接種。
(二)流行狀況:
1.適用條件:國內發生人類或動物狂犬病病例事件。
2.危機管理目標:防止人類狂犬病發生流行。
3.防治措施:
目前國內狂犬病爆發流行之防治事宜,係依行政院93年1月8日院臺農字第0930080064號函核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報之「狂犬病發生時重要工作項目及各單位權責與分工表」(附錄六)辦理。
依該核定之分工表,衛生署權責分工事項包括:
(1)發生人狂犬病病例時,成立中央狂犬病防疫處理中心。
(2)規劃辦理人狂犬病疾病監視、通報、檢體採集及檢驗相關作業。
(3)與農政單位互相通報疫情訊息。
(4)購置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免疫球蛋白。
(5)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和新聞局共同辦理各部會聯繫有關狂犬病發生及處理情況之新聞聯繫與宣導。
(6)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檢討會議,並且督導執行及改善執行缺失。
其他人狂犬病疾病防治措施尚包括:
(1)進行人病例疫情調查,確認傳播源、傳播途徑以及與疑似狂犬動物接觸人員及疑似感染動物的辨認。
(2)高危險群人員(例如包括獸醫、野生動物保育者、流行區的公園巡邏員、動物檢疫員、狂犬病實驗室工作者)進行暴露前之預防注射。
(3)對疑似遭感染動物抓咬傷人員進行抓咬傷後傷口處理及特殊免疫措施。
(4)加強狂犬病病患照護醫院感染防護措施,防止院內感染事件發生。
(5)加強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免疫球蛋白質與量的管理。
(6)加強教育醫護及公共衛生人員關於人狂犬病例的警覺和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