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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第1條
(委員會組織) |
社團法人高雄市獸醫師公會(下稱本會)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授權本會具有選舉權之會員一人籌設本會新任理事監事選舉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選舉委員七人,工作人員八人,由本會正式會員中遴選。
本委員會置主任選舉委員一人,由委員推選。
所有委員及工作人員不得登記為本會新任理事監事候選人。
本委員會及委員於本會新任理監事會選舉事務完成後,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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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委員會職權) |
本委員會綜理本會新任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等選舉事務之相關事務:
制定本會理監事選舉辦法、選舉人及候選人資格之審查、候選人序號抽籤、選舉人報到、選舉人領票及投票、投票及開票場所之設置及管理、開票統計作業處理、選舉投票結果之審定、及其他相關事項。
主任選舉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選舉委員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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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委員會會議) |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會議得以委員出席或資訊通聯方式召開。
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如遇重大爭議案件,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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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下列事項,應經委員會之議決或簽署訂定:
一、相關選務事項規則之訂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之擬議。
二、選舉及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三、違反選舉及投票辦法之裁處。
四、重大爭議案件之處理。 |
第5條
(會員選舉權
及被選舉權之審定) |
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五條,由本會理事會核定會員名冊後,轉交本委員會複核無誤後,會員名冊由理事會至遲於會員大會前15日呈報主管機關。
本委員會就前述名冊內容審定,名冊內贊助會員及受停權處分之正式會員不具本次選舉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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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候選人) |
凡本會正式會員經本辦法第5條審定具有被選舉權之會員皆可登記為理事、監事候選人。
候選人登記事項須依照本委員會公告內容。
經本委員會審查合格之候選人須於本會指定時間、地點抽籤決定選舉號碼,及繳交個人照片、學經歷、政見及會員提問之答覆等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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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選票格式) |
選舉票格式載明「社團法人高雄市獸醫師公會」、「第十二屆(理事、監事)選舉票」、候選人姓名、號碼、照片、時間。
選票上應有「社團法人高雄市獸醫師公會」之圖記、及常務監事簽章。
選舉票預留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欄供選舉人書寫並圈選當場報名之候選人。
選票印製前若有候選人失去被選舉資格者,選票得不印製該候選人。選票印製後若有候選人失去被選舉資格者,該欄位則塗銷。候選人序號不遞補。
理事及監事選舉票為不同顏色紙張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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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會員報到) |
會員親自報到時,應持政府核發之具有近期照片之身分證件或外僑居留證(皆須正本)核對身份,登錄報到序號於「會員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及「代理人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並領取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佩掛進入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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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委託投票報到)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大會者,得以委託書委託一位選舉人代理投票,每一選舉人以代理一人為限。理事及監事之委託選舉投票限不得拆開委託。
委託書內容須黏貼委託人之身分證或健保卡正面影印本、委託人簽章、代理人簽章、日期、及「茲委託本會會員(某某某)於社團法人高雄市獸醫師公會第十二屆會員大會及理監事選舉等事務,代理本人行使會員之選舉權」等之同義字詞。代理人持委託書報到時,本會於身分證影印本上蓋「限於本屆本公會理監事選舉之委託使用」,委託人亦可自行書寫同義字詞。委託書格式參見(附件一)
會員報到時未出示上述內容之委託書、或報到程序完成後方持委託書登記代理投票者,須重新排隊登記代理委託序號,不得插隊。
委託人數以不超過親自出席會員人數三分之一為限,以選舉人報到次序優先領票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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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報到之截止) |
大會主席宣告停止辦理簽到,即刻不受理親自投票或委託投票之報到。主席並應報告出席人數、有效委託人數、有效委託序號及投票截止時間後,發票員按報到序號開始唱名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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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清場) |
選舉開始時,會議主席得宣佈與選舉無關之人員暫離領投票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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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由本會會員當場推舉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各若干人,辦理監票、發票、唱票及記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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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投票匭) |
理事及監事之投票匭應與各自選票同色系,經監票員檢查後,當場封閉。 |
第14條
(領投票) |
發票員按「會員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之登錄序號逐批次唱名,選舉人按唱名順序領投票。
發票員核對選舉人之具有近期照片之身分證件或外僑居留證(皆須正本),核對無誤,請選舉人於「會員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之簽名欄位簽名並領投選票。
發票員唱名時,選舉人未於領投票現場者,須待第二輪或第三輪唱名時領投票。第三輪唱名完畢,選舉人仍未於領投票現場領投票者,視同自動放棄選舉權。發票員及監票員須於「會員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上,該名選舉人欄位註明該事件,並簽名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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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協助投票) |
選舉人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依據其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選舉委員及監票員各一人,依據其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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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委託投票) |
發票員按「代理人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之登錄序號逐批次唱名,代理人按唱名順序領投票。
發票員核對代理人之具有近期照片之身分證件或外僑居留證(皆須正本),核對無誤,請代理人於「代理人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之簽名欄位簽名並領投選票。
代理人於領投其本人之選票時,若其代理委託投票序號係為有效委託,即可一併簽名於「代理人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上並領取委託票。
發票員唱名時,代理人未於領投票現場者,須待第二輪或第三輪唱名時領投票。第三輪唱名完畢,代理人仍未於領投票現場領投票者,視同自動放棄代理選舉權。發票員及投監票員須於「代理人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上,該名代理人欄位註明該事件,並簽名為證。
代理人放棄其本人選舉權,則視同一併放棄委託人之選舉權,其有效委託選舉名額由下一順位代理人遞補。發票員及監票員須於代理人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上,該名選舉人欄位註明事件,並簽名為證。
選舉權人重複委託二位以上會員代理投票報到,發票員得要求各代理人自行協商、聯絡選舉權人決定其唯一代理人。該協商後代理須親自書寫「責任擔保切結書」,願意承擔其若為不實代理選舉所導致之一切責任並負責回復大會選舉,發票員方准予領投選舉票。若無法協商出唯一代理人,選舉委員會得撤銷該名選舉人各代理人之委託代理登錄。該事件應登載於「代理人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上,並附上該投票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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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撤銷委託投票) |
選舉報到截止前,委託投票者可由選舉權人於選舉會場親自向選舉委員會表示撤銷該委託投票而改由其本人領投票。經選舉委員會認可後,發票員撤銷該委託投票之報到登錄,並載明於報到名冊上。該選舉權人須重新辦理報到登錄序位,不得頂用原委託投票序位。
選舉權人於其代理人尚未領投票前,出席於投票現場,向選舉委員會表示撤銷該代理委託投票,選舉委員會於驗明選舉權人身分證明後,得請選舉權人書寫「自願撤銷代理委託投票書」,下署姓名、蓋章(或指紋)、日期。選舉委員會始得宣告其撤銷該代理委託投票。發票員及監票員須登載事件於「代理人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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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投票) |
選舉人應親自在指定之場所,以本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寫選舉票,並親自投入票匭,隨即離開領投票區。
本會應設置個別隔離式圈選區供選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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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投票秩序) |
領投票現場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唱名領投票人擅入領投票區。
二、妨礙會場秩序。
三、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
四、非經允許而保持行動電話於開機狀況。
五、非經允許而攝錄影像或錄音。
六、在旁監視、勸誘、脅迫或干涉其他選舉人權力之行使。
七、集體圈寫選舉票。將已圈寫之票明示他人者。
八、攜帶選票離開投票區。
上述行為由本會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本會視情節提經在場選舉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當場宣佈取消選舉權及代理投票權,並即強制其離開領投票區,該事件並紀錄於「選票領取名冊」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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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選票無效之情形) |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圈寫(含塗改)之被選舉人總計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或連記額數者。
二、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三、所圈寫之被選舉人姓名與會員名冊不符者。
四、圈寫後經塗改者。
五、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者。
六、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七、用筆圈選者。(於空白欄位填寫候選人姓名者除外)
八、在選舉票上附任何物件或記號,顯有暗號作用者。
九、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
十、簽名、蓋章或捺指模者。
十一、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十二、不用本會製備之圈選、圈寫工具。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如屬部分性質者,當場由本會主任委員同全體監票員認定該部分為無效。認定有爭議時,由本會主任委員與全體監票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處理結果應記載於該選票背面,並由表決結果者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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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以一票計算) |
如在同一選舉票上,對同一被選舉人書寫二次以上者,以一票計算。 |
第22條(當場開票及選舉異議之提出) |
選舉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並由主席宣佈選舉結果。但如發覺選舉有違法舞弊之嫌者,主席應會同監票員宣佈將「會員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代理人報到暨選票領取名冊」、票匭、所有選票及相關物件加封,並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
第23條
(理、監事會之召集) |
理事、監事選出後,應於大會閉會後十五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籌備會召集人召集之,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最多數之理事、監事或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監事召集之。無法於規定時間內召開,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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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當選及候補當選) |
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代為抽定。
前項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聲明放棄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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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同時當選之擇一擔任) |
如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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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開票後之包封、驗簽及銷毀) |
在開票完畢宣佈結果後,所有選舉票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明本會名稱、屆次、職稱、選舉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會議主席及監票員會同驗簽後,交由公會妥為保管,如無爭訟,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自行銷毀之。 |
第27條 |
選舉結果揭曉後三十日內,本會應造具改選報告表、會務人員報告表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28條 |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29條 |
新當選為理事、監事、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者,若於其他相關人民團體已擔任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或行政人員時,應依主管機關解釋必須選擇單一人民團體之職務時,或明顯妨礙本會會務時,必須遵照法令解釋辦理。 |
第30條 |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本會通過實施。 |